(2017)陕08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玉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玉,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玉,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玉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