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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连永与侯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永,侯艳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506号原告:张连永,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玉田县。被告:侯艳辉,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永与被告侯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连永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