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枚某,王某,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435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唐某,男。被告:枚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葛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枚某、王某、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高华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