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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枚某,王某,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435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唐某,男。被告:枚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葛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枚某、王某、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高华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