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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广全与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衡忠平公证债权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全,衡忠平,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全,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衡忠平,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丽芬。王广全与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衡忠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作出(2017)安汉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570万元及逾期利息30万元,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案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享有座落于安康市金川街73号的产权证编号为安国用09第3429号、安国用09用3430号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座落于安康市金川街73号的产权证编号为安康市房权证汉滨区字第A404###-01-##-1号、安康市房权证汉滨区字第a404###-01-##-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座落于安康市金川街73号的产权证编号为安国用09第3429号、安国用09用3430号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龙盛商务有限公司座落于安康市金川街73号的产权证编号为安康市房权证汉滨区字第A404###-01-##-1号、安康市房权证汉滨区字第a404###-01-##-2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周审判员 陈小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