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清江与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清江,李凤兰,吴春汝,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唐清江,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明霞,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凤兰,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被执行人吴春汝,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被执行人吴勇,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清江与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清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春汝名下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林昌路1号九龙桂冠16幢1011号的房产已于2017年4月13日在本院(2016)闽0881执2016号执行案件中被查封拍卖,拍卖所得款已全部追缴返还给该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医保中心。目前,被执行人吴春汝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春汝、李凤兰、吴勇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清江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上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凤兰、吴春汝、吴勇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