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与范君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范君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429号原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后则腰村。法定代表人:元启龙,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亮,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君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君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君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