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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杨力、杜连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力,杜连贵,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杨力,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杜连贵,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彩云,女,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退休职工,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关于杨力申请执行杜连贵、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中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杜连贵、刘彩云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杨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40831.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连贵、刘彩云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一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