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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燕陵与被申请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民事诉讼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陵,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4号申请人王燕陵,男,1958年2月2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梦都大街176-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厚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厚华,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王燕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燕陵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燕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裕美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陈厚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王燕陵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燕陵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