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文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451号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1号东泰华府1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齐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詹杨,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黄文爱,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东泰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 静书 记 员 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