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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邱永亮与邱振良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亮,邱振良,李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邱永亮,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振良,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永亮与被执行人邱振良、李志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清,被执行人每个月向申请人还款2万元,直至付清款日止。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应按上述协议履行,如有违反,则按本院(2016)粤1625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