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芦萍、山西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芦萍,山西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芦萍,女,被执行人山西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芦萍、山西新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