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昌松与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松,刘表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719号之一原告:刘昌松,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刘表柱,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松诉被告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昌松拒不补缴案件诉讼费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刘昌松负担。审 判 长 郑欢峰人民陪审员 陈小飞人民陪审员 刘明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