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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昌松与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松,刘表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719号之一原告:刘昌松,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刘表柱,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松诉被告刘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昌松拒不补缴案件诉讼费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刘昌松负担。审 判 长  郑欢峰人民陪审员  陈小飞人民陪审员  刘明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