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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绵竹市西南镇前方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身材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西南镇前方钢材经营部,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西南镇前方钢材经营部。经营者:向前芳,女。被执行人: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伟洲,总经理。绵竹市西南镇前方钢材经营部与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3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3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办公地点及其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