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淑英与周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英,周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124号原告杨淑英,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告周艳伟,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尉犁县。原告杨淑英诉被告周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欠款2225元及利息422.75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原告诉称: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25元,约定2016年3月20日还清,但被告未能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淑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审判员 寇 金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