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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树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37号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63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经理。诉讼代理人李洪安,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仁,女,193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乃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