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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献辉与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献辉,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献辉,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323号。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上诉人马献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云家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献辉之委托代理人聂毅涛到庭参加诉讼,翔云家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献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翔云家具公司向其支付:1、工伤医疗费1307.97元;2、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600元;3、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加班工资35066.05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200元;5、停工留薪期待遇13800元;6、翔云家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为:1、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应当均由翔云家具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超过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其承担于法无据;2、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翔云家具公司也认可有加班及考勤记录,但翔云家具公司以被销毁为由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一审判决未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规定,其应当享有3个月停工留薪期;4、停工留薪期满后其要求上班,翔云家具公司称岗位已满无法安排,翔云家具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5、一审关于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错误。翔云家具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马献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翔云家具公司支付其:1、工伤治疗费1307.97元;2、停工留薪期待遇13800元;3、代缴款项320元;4、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加班工资35066.05元;5、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600元;6、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7、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600元;8、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00元;9、因本案产生的各项费用3445元;10、补缴2014年5月20日至同年12月14日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6155.52元;11、翔云家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献辉于2014年5月20日入职翔云家具公司,担任送货安装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翔云家具公司未为马献辉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3日,马献辉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马献辉为此花费医疗费1307.97元,其中符合保险的工伤医疗费为1142.62元。马献辉在翔云家具公司工作至2014年12月14日,马献辉称其当日到医院检查,医嘱要求休一个月,翔云家具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翔云家具公司称解除劳动关系是马献辉提出的,且正好赶上公司年底放假。翔云家具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每周休一天。马献辉称其月工资为4600元,翔云家具公司称马献辉入职时月工资4000元,两个月后涨至4500元。马献辉在仲裁审理期间主张其月工资为4500元。2015年1月19日,马献辉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翔云家具公司:1、支付工伤治疗费1307.97元;2、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3800元;3、支付代缴款项320元;4、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600元;5、支付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加班工资35066.05元;6、支付代通知金4600元;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00元;8、支付因本案产生的有关费用(律师费、打字、打印、复印费用)3445元。2016年8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097号裁决书,裁决翔云家具公司支付马献辉工伤医疗费1142.62元,驳回马献辉的其他申请请求。马献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翔云家具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认可。一审庭审中,马献辉表示撤回第六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097号裁决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资卡交易明细、工牌、考勤卡、送货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马献辉在翔云家具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花费的医疗费为1307.97元,符合报销的工伤医疗费为1142.62元,翔云家具公司未为马献辉缴纳工伤保险,故翔云家具公司应支付马献辉工伤医疗费1142.62元,马献辉要求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在2014年11月13日受伤后未停工治疗,一直工作至2014年12月14日,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伤情需停工治疗,故马献辉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虽主张其于2014年12月14日到医院就诊时医嘱需休息一个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马献辉称翔云家具公司因其要病休而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马献辉因此要求翔云家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撤回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马献辉虽主张其月工资为46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马献辉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主张其月工资为4500元,翔云家具公司亦认可其月工资为4500元,故法院确认马献辉月工资为4500元。翔云家具公司未与马献辉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马献辉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68.96元(即4500元×5+4500元÷21.75×10)。翔云家具公司表示每月考勤,但考勤表已销毁,每周休一天,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马献辉周末加班工资及加班天数,故本院按每周加班一天计算,翔云家具公司应支付马献辉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413.79元(即4500元/月÷21.75天/月×30天×2)。马献辉虽提交送货单,但该送货单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故马献辉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要求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虽提交收据及快递单,主张其为翔云家具公司垫付了电梯维修费及快递费,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垫付及双方约定报销的事实,故马献辉要求支付此部分垫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马献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一并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献辉工伤医疗费一千一百四十二元六角二分;二、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献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二千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三、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献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八元九角六分;四、驳回马献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翔云家具公司未为马献辉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就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报销范围内的部分向马献辉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核,符合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为1142.62元,故马献辉要求过高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标准。翔云家具公司主张马献辉每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马献辉于仲裁期间亦主张其工资为每月4500元,现马献辉主张其月工资为46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马献辉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马献辉入职后,翔云家具公司未与马献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马献辉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核算,翔云家具公司应当向马献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6017.24元。关于加班工资。马献辉主张应当按照46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如前所述,马献辉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故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马献辉主张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延时加班情况,但其提交的送货单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与其提交的计算明细所述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亦不相符,故其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按照4500元为标准判决翔云家具公司向马献辉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马献辉认可其正常提供劳动至2014年12月14日,马献辉主张此后其遵医嘱休息,2015年3月被翔云家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交需要休息的相关诊断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马献辉要求翔云家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马献辉于2014年11月13日受伤后继续工作至2014年12月14日,其未能提交因受伤需要休息的诊断证明等证据,马献辉亦认可其未将因工受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交予翔云家具公司,故马献辉要求翔云家具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献辉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加班工资过高部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47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470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4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献辉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六千零一十七元二角四分;四、驳回马献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翔云天逸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马献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佳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