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郭剑定、青岛诚品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郭剑定,青岛诚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04号原告黄建平,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郭剑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青岛诚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8号4-213。法定代表人田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郭剑定、青岛诚品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向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