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719号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中路2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29E。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经理,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刘国华,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国华物业费已缴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