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任圣贤、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圣贤,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任圣贤,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王明亮,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执行任圣贤与被执行人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2016)豫1425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5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