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兰淑芳与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淑芳,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85号原告:兰淑芳,女,1946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70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3号9-1号。法定代表人:杨龙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淑芳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淑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淑芳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淑芳负担。审 判 长 毛小清人民陪审员 秦 刚人民陪审员 尹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