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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光新、刘传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光新,刘传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光新,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利,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付光新因与被告刘传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光新、被上诉人刘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付光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937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份,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接的工施工期间,将上诉人一台价值2000元的RIC0N锐龙2X315电焊机拿走,拒不返还。这一事实,上诉人在原审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侯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但一审法院未提醒上诉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在原审提供了反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问题的照片,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被上诉人刘传利答辩称:被上诉人未拿走电焊机。上诉人提交的电焊机由其拿走的所谓《证明》一份,并不是材料员侯某本人的签字,这么大的电焊机从临淄热电厂拉出来,必须经过上诉人及承包方的签字,不然拉不出来,更不可能带走。暖气片是2013年干的,已经验收合格了,都送气了,不存在返工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原告付光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日,原告承包临淄热电厂管道安装工程,而自2013年3月5日,被告作为原告雇佣的工作人员,为原告从事管道安装工作到2013年5月12日。由于原告未能足额支付雇佣期间被告的工资,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经生效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案原告应支付本案被告雇佣期间工资6840元。但原告却以被告在雇佣期间拿走RIC0N锐龙2X315电焊机一台,且安装的暖气片管道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作为用工管理方,其应对主张RIC0N锐龙2X315电焊机一台被被告拿走,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工作成果的接受人和验收方,其应对主张被告安装的暖气片管道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均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光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光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付光新提交新证据交费通知一份。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扣除跑水水费3215.5元。该交费通知中的打印文字及手写文字部分均为复印件,只在复印件上有两处手印。被上诉人刘传利质证主张为伪造,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刘传利提交新证据由上诉人材料员侯某签字的工作单一份,主张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侯某的书面证明签字字体与该工作单不一致,上诉人原审提交证据为伪造。因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主文内容均为复印件,只在复印件上有两枚手印,被上诉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证据内容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加之上诉人拟证实的内容为质量赔款,而非原审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返工工资。故对上诉人付光新提交的新证据不予确认。对于被上诉人刘传利提交的新证据系证实工作天数,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属另案审理范畴,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综上,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付光新作为用工管理方,其应对主张RIC0N锐龙2X315电焊机一台由被上诉人拿走,负有举证责任。其主张被上诉人施工不合格给其造成返工损失,上诉人作为工作成果的接受人和验收方,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均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付光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付光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欣欣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郑 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泽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