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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明亮、王仁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亮,王仁强,邓辉云,周树良,王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男。被执行人王仁强,男。被执行人邓辉云,男。被执行人周树良,男。被执行人王小贵,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与被执行人王仁强、邓辉云、周树良、王小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邓辉云、王仁强、王小贵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辉云、王仁强、王小贵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