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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铁建与杨德印、杨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建,杨德印,杨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02民初312号原告:张铁建,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告:杨德印,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告:杨树林,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铁建与被告杨德印、杨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印、杨树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铁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德印、杨树林给付油漆款25,6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以生产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赊购油漆,经核实二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25,600元,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25,600元欠据一份,口头一个月内给付。此款至今未给付。被告杨德印、杨树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材料。原告张铁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份,证实2015年2月16日,被告杨德印、杨树林为原告出具欠油漆款25,600元欠据一份,未约定给付期限。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该证据可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德印、杨树林以生产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张铁建赊购油漆,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25,600元欠据一份,口头一个月内给付。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杨德印、杨树林在原告张铁建处赊购油漆,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故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二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印、杨树林给付原告张铁建油漆款25,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杨德印、杨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武审判员  李福来审判员  王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