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王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后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红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群,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西平县。关于郑州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群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后羿制药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