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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曾佑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曾佑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885号原告: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41982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见军,总经理。被告:曾佑高,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佑高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佑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曾佑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汉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全林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燕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三日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