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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槐雨雷、槐大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槐雨雷,槐大雨,李发合,张宪勇,槐瑞丰,杜兴启,李铁山,刘国俊,槐福利,吴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槐雨雷,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槐大雨,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发合,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宪勇,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槐瑞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杜兴启,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铁山,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国俊,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槐福利,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吴松林,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槐雨雷等与被执行人吴松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50000元给付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