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樊军与被告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996号原告:樊军,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田伟,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樊军与被告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田伟来本店打彩票,打完彩票后,因卡上余额不足无法结账,因此写下欠条载明:今欠彩票店现金9000元整,限两天之内还清,借款人田伟2016.10.14。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庭前述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没有收到原告的现金或转账,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是原告自愿为其打了9000元的彩票。经审理查明,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福利彩票投注站原由孙建波经营,原告樊军于2015年12月9日与孙建波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该彩票投注站转让给原告樊军进行经营。被告田伟于2016年期间多次在原告樊军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二人相识。2016年10月14日,被告田伟在原告樊军彩票店购买彩票后,因刷卡时余额不足,尚欠原告彩票款9000元,被告田伟于当日向原告樊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彩票店现金9000元整,限两天内还清。”被告田伟出具《欠条》后未及时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欠条、视频光盘、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田伟在原告樊军彩票店购买彩票后无钱支付购票款,就所欠9000元购票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樊军持有被告田伟本人书写的《欠条》向其主张权利,被告田伟对欠付原告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樊军主张要求被告田伟偿还欠付的9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伟称原告自愿为其打彩票,与其欠付原告款项并不矛盾,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伟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军欠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