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薛菊梅、柴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薛菊梅,柴培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50号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179。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薛菊梅,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柴培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菊梅、柴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