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小璐与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璐,李社会,张兰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小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社会,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兰真,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胡小璐与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社会、张兰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小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社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6号附2号院1号楼1单元22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