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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徐永富与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新和亿建材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富,钟长生,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新和亿建材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340号原告:徐永富。被告:钟长生。被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新和亿建材商行。负责人:王南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徐永富与被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新和亿建材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