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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呼继友与曹小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继友,曹小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呼继友,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住该县,居民。被执行人曹小轮(又名曹小龙),男,生于1983年2月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天然气化工厂职工。本院在执行呼继友与曹小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2日作出(2016)陕08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呼继友返还反补款人民币92199.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60元,负担执行费1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小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小轮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新建南路支行处的账户,账号为43×××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