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梁勇、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李春香,吴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梁勇,男,生于1959年6月17日,汉族,现住万全县。被执行人李春香,女,生于1968年12月13日,汉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吴万军,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梁勇申请执行李春香、吴万军(2015)万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