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甄晨、贺秀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伶,甄晨,贺秀玲,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书伶,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白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甄晨,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贺秀玲,女,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该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陈书伶因与被申请人甄晨、贺秀玲、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书伶申请再审称:一审未查明甄建国的遗产范围和价值,如甄建国的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应当优先以甄建国的遗产偿还债务,而��应当判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偿还全部债务。法律文书应当明确给付内容,但是一审判决未明确贺秀玲和甄晨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导致无法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甄晨提交意见称:同意陈书伶的再审申请,应当明确陈书伶、贺秀玲、甄晨按照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杨华提交意见称:判决生效后,陈书伶、甄晨已经给付了案款,因此申请执行时只申请执行贺秀玲一人。但是执行法官称,执行阶段没有办法确定贺秀玲应当承担的数额,因此无法对贺秀玲进行强制执行。只要能够实际执行,是否再审均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发生在陈书伶与甄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书伶认可现代家具厂是其与甄建国共同经营的,原审认定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维持。陈书伶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原审对贺秀玲和甄晨以继承遗产为限与陈书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陈书伶有关本案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书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生审判员 屈敬贤审判员 刘必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皮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