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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志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志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932号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天子云庭B栋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65517Y。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志会,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邱竟翔书 记 员 张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