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俊民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民,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段俊民,1937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董事长。段俊民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753号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俊民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