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岩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瀚海大厦2层210室。法定代表人伊恩·哈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17]第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四月十九日期间的工资二万二千一百元。权利人王岩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