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444号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古城君悦湾18号。法定代表人:鲁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进峰,男,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由原告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馥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