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正吾与李凤许传建借款合同纠纷终一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吾,许传建,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吾,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许传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李凤,女,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刘正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传建、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金90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6年4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154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传建、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凤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一套(有抵押,本案属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传建主动将在第三人重庆臣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刘正吾[该债权由(2016)渝0116民初121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刘正吾通过申请执行重庆臣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到位转让的债权254237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传建、李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许传建、李凤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50763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6年4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154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