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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汝某某,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的8047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