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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字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字105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某乙愿意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道功审 判 员  王家锐人民陪审员  闵延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