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字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字105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某乙愿意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道功审 判 员 王家锐人民陪审员 闵延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