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绳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绳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士道66号。主要负责人:杨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绳静萍,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杰(社区推荐人员),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武清开发区东仆洼乡政府职员,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与被执行人绳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