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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杨春学、原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杨春学,原瑞江,杨小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01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系该副主任;闫宪军,系该社职工;刘拴江,系该社信贷员。被告杨春学,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原瑞江,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杨小现,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在本院立案,后被告杨春学主动履行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杨春学、原瑞江、杨小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