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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252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6号1幢。负责人:胡行正。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