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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夏勇兵、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夏勇兵,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633号原告张建斌,男,18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夏勇兵,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胡芳,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斌诉被告夏勇兵、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建斌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