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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杰,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刘阿芳,谢慧,谢翔,李怀留,谭玉辉,唐昆明,杨择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127号中水一品(A栋101-103)。法定代表人谢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宁乡县。被执行人长沙五里量具厂,住所地宁乡县沙田乡五里村。法定代表人谢杰。被执行人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二环东路谐园路(城郊纸业园)。法定代表人姜四清。被执行人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铺447-1幢010101号(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谢杰。被执行人刘阿芳,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谢慧,女,1979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谢翔,男,1983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李怀留,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谭玉辉,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唐昆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杨择南,女,1974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宁乡县。本院执行的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谢杰、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刘阿芳、谢慧、谢翔、李怀留、谭玉辉、唐昆明、杨择南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杰、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刘阿芳、谢慧、谢翔、李怀留、谭玉辉、唐昆明、杨择南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487235.75元,申请执行费17272.36元,已支付138682元其余案款尚未执行,现因查明被执行人谢杰、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刘阿芳、谢慧、谢翔、李怀留、谭玉辉、唐昆明、杨择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谢杰、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刘阿芳、谢慧、谢翔、李怀留、谭玉辉、唐昆明、杨择南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喻荣杰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