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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永明高良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良海,于永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良海,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艳,女,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永明,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再审申请人高良海因与被申请人于永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吉05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良海申请再审称,1995年,被告夫妻将两间土坯结构平房以300元价款卖给我,产权证号为吉房权集字第595号,后被告举家迁往山东省即墨市。因无法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我提起诉讼,法院只判决买卖合同有效,我还是无法办理,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判令房地产归我所有,更正房屋面积为48平方米,并要求被申请人协助我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良海在原审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诉讼请求明确,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高良海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良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长国人民陪审员  朱桂香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立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