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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33号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01号。法定代表人:任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英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5.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4,982.50元。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