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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兴化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兴化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451号原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湖景花园。法定代表人刘合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如、姚冬兰,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兴化寺,地址榆次区修文镇陈胡村。法定代表人释常觉,该寺庙住持。委托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兴化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支付原告11万元进度款并据实结算工程款和支付违约赔偿款。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后,原告安排施工并于年底完成至结构封顶。原告仅支付39万元进度款。催款过程,被告人员殴打原告人员并阻止原告施工,另行安排他人施工。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在流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梁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