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89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