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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谭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648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负责人:陈利群,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琼山,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勤伟,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勤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254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22日的拖欠利息12656.8元、复利1587.58元;从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本金52540.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9%上浮50%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59%上浮50%计算复利,罚息不应计算复利),支付律师费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年6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震聪 关注公众号“”